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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0********,汉族,贵州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0级***班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2020年2月期间,先后四次到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思南县**镇街**街组的“中国移动”手机店内盗窃,共盗窃OPPO、华为、魅族、VIVO、小米等品牌智能手机共计16台、耳机线2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685元。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第五次到该店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赵某某开设手机店租住房屋的房东黎某甲当场抓获后报警,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黎某某系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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