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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351964********,汉族,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自治县,住海南省**城北居委会新兴西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9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53分,黎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粤GJS****小型汽车,由信宜市区玉器街往步行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步行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7亳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医疗机构对黎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2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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