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自治县,住海南省**城北居委会新兴西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53分,黎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粤GJS****小型汽车,由信宜市区玉器街往步行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步行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7亳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医疗机构对黎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2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
以上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亦供述在案,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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