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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901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机械厂院内,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将范某某推倒在地,致范某某左膝内侧半月板破裂。经法医鉴定,范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经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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