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8日凌晨,黎某某与受害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巫某某(另案处理)在来宾市***路***门口旁边发生摩擦并引起肢体冲突,双方相互殴打,打斗中黎某某用电动车大锁砸伤受害人黄某某头部,后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物证鉴定室对黎某某、黄某某等二人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黎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2.黄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后黎某某及其家人对受害人黄某某进行赔偿(160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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