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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0时许,黎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南海区西樵镇**大街**号门前因浇花溅水问题引起口角纠纷。双方在争吵过程中,黎某某捡起路边的一只黑色垃圾桶欲打击对方,何某某上前与其争夺垃圾桶过程中被黎某某用垃圾桶击中左眉部受伤,后两人被群众拉开。何某某报警,黎某某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何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同年8月9日,黎某某家属向何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8000元,何某某对黎某某表示谅解。

黎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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