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鲁某某,男,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朔州市红旗牧场经营**陶瓷厂期间,因效益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拖欠38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17460元后于2013年7月逃匿,经朔州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原朔州经济开发区朔南新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责令限期支付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支付34名工人工资合计305460元,4月19日支付4人工资合计112000元。截止目前,所有已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支付了38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文件精神,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不起诉。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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