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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与其同事张某某等人在本市海珠区南洲路88号罗马家园凯悦街的0K便利店门口,因派发传单的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徒手相互打斗,导致双方均有受伤。群众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肖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同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张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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