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8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6日23时许,民警接线索后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厦**娱乐会所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男女代某某、韦某某、周某某,并抓获**娱乐会所部长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现场在收银台查获一张**休闲会所客流量登记表,一本用于记录客人预约的笔记本,以及若干**消费卡,现金。经核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娱乐会所担任部长期间,安排多名技师在会所内给顾客做口吹等卖淫服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