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2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委会**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W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66mg/100ml。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