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车从长张高速公路慈利东收费站出口下高速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慈利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当场行呼气式检测仪检查,酒精含量为84.4mg/100ml,随即被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95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