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11993********,汉族,群众,非公职人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时35分许,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0****小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星河路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黎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2.9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