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9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Z****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国际机场机场大道北(北往南)空港北横三路路口以南、空港北横一路路口以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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