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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34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Y****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宝兴街北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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