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巷**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酒后驾驶川FH****小型普通客车沿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由南至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千山街与北泉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现场测试结果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6.1mg/100ml。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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