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金融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71963********,汉族,文盲,户籍在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开始,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接受马永华(已起诉)、吴春华(已逮捕)雇佣,在广东省东莞市白沙大路南43号设立无证生产作坊用于生产假冒LOEWE、CELINE等世界知名品牌包袋。其中,詹思敏负责涂胶水粘连皮包,吴秀妹、农卓泉、黎某某、黎运连负责缝制皮包,谭称妹负责剪掉皮包上的线头,六人均拿固定工资。
经鉴定,截止2018年12月,马永华等人制作并对外销售假冒LOEWE、CELINE品牌成品包袋价值金额计357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019年1月11日,青浦公安分局民警至广东东莞查获上述制假窝点,并在犯罪嫌疑人无证作坊、仓库及工人宿舍内,总共查获价值60万余元的假冒LOEWE、CELINE等品牌成品包袋共计1663件、半成品374件及其他皮料、品牌防尘袋、包装盒、五金件、生产设备等。
2019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同案被告人马永华、吴春华、黄健峰、郦万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上述行为。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1月11日,民警至广东东莞查获上述制假窝点,查获价值60万余元的假冒LOEWE、CELINE等品牌成品包袋及半成品374件及其他皮料、品牌防尘袋。
3.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西班牙LOEWES.A.公司、法国色丽耐公司、肯佐股份有限公司(法国)、玛亚科布商标公司、法国BERLUTIS.A.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等商标权利人真伪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翻译书、领事认证书、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证实,从上述制假窝点查获的LOEWE手袋共461个,半成品手袋336个,及五金、防尘袋等均为假冒。
4.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到案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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