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粤L4****号中型专用校车由博罗县**街道***幼儿园内驶出时,因黎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放学经过幼儿园门口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某某电话通知***幼儿园老板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黎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监护人博罗县**托管中心应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工作单位金苹果幼儿园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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