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镇**街**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至案发,刘某某(已起诉)为转卖对公账户(含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U盾、银行卡、电话手机卡等)而非法获利,刘某某找黎某某(取保候审)帮办理30多个营业执照,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人民币和一辆众泰1.3排量的越野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