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90801305X,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解放村。被不起诉人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25日、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31日,六安宝丽尊紫明商贸有限公司在六安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高德峰伙同周某某、高某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利用六安宝丽尊紫明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谎称“吸纳资金用于投资宝丽尊珠宝店”,骗取他人信任,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利息、高分红,共骗取24名被害人73.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认定黄某于2018年8月29日因高血压脑出血住院期间或出院之后继续参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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