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街道**社区**寨,原龙里县圣锦驾校教练,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龙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下半年开始,龙里县圣锦驾校以从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包过为名大量招收“VIP”学员,学费为12000元。其中4260元入驾校账,4300元(含科目二、科目三作弊费)给教练,3440元(含理论考试作弊费)由刘某某私人管理。2016年以来,圣锦驾校教练员金某、黄某、陈某某、骆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招收“VIP学员成功考取机动车驾驶证535名。直至2018年3月20日,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将圣锦驾校考试作弊事件曝光,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理论考场被停考,圣锦驾校停止招收VIP学员,驾驶理论考试作弊终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里县公安局认定黄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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