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8年7月1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8年8月9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致远,广东省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该院于2019年8月12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全部材料,案件改变管辖前后共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8日,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为了从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17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通过林某甲、林某甲(在逃)以黄某乙的名义伪造办理位于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老茶厂(该地产所有人不属于黄某乙)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并将该老茶厂作抵押,私自制作黄某乙与黄某甲的虚假建材购销合同,向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700万元。
同案人黄某乙为该笔贷款提供其个人身份资料、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以及在南塘信用社亲自在贷款申请材料上签名。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了便利在信用社办事,在明知黄某乙向其借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贷款的情况下,仍向黄某乙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2013年9月,黄某乙以黄某乙的名义办理建材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并用黄某乙与黄某甲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建材购销合同,私自调取黄某甲的身份资料在南塘信用社办理黄某甲的银行账户(800100008********),伪造黄某乙、黄某甲的签名。又联系陆丰市房地产估价所所长陈某某对**老茶厂进行评估,经评估**老茶厂价值为2924万元。黄某乙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于2013年10月8日以黄某乙名义向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
黄某乙通过林某甲及洪某某(另案处理,时任汕尾市华侨管理区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股股长)违规办理他项权证(粤房地他证字第********号)登记,同日,该笔贷款到达黄某乙的信用社账户(800100005********),同随后转入黄某甲账户(800100008********)。由黄某乙在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把1700万元现金全部取出,并把取出的现金存入林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至2014年3月31日,黄某乙偿还利息613352.48元,之后没有再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截止2018年7月4日黄某乙应偿还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利息人民币8106972.77元,造成国家巨大财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甲涉嫌骗取贷款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财物依法解除,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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