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向非法采砂人员购买河沙,于2019年5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万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5日13时许,万宁市公安局旅环大队民警在万宁市**镇**村附近,抓获涉嫌非法采矿的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经侦查,自2017年底开始,黄某乙伙同李某某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附近开设非法洗沙点。2018年5月前后,由于黄某乙等人经营资金紧张,找到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入伙,希望黄某甲注入资金,承诺给黄某甲该非法洗沙场30%的股份(截止案发尚未发现其获取分红)。随后黄某甲注入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李某某负责从万宁市**农场**队附近工地将土方购买到洗沙点加工成坡沙,购买价格从500元至700元不等,黄某乙负责提供洗沙机器及洗沙场的日常管理,洗出来的部分沙由黄某甲通过货车拉出售卖获利。经鉴定,该非法洗沙采沙点非法采沙量5696立方米,根据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单价每立方米90元,计算总额5126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构成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加入该洗沙场后非法采矿的金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祝修林
书记员:符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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