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镇**村13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明知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伙同许某甲、许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艘无船名号的铁质渔船到浙江省苍南县交杯岛海域,使用漂流单片刺网非法捕捞龙头鱼。后于当日17时许,在交杯岛海域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无船名号铁质渔船1艘、刺网网具10张和龙头鱼0.65公斤。经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所使用的漂流单片刺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36mm,小于国家规定的漂流单片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渔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具尺目认定书、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其同案犯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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