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李某甲(已判决)在赤水市“濠源城KTV”发现与其存在债务关系的被害人张某某后,与王某某(已判决)一同将张某某带至李某甲位于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家中商量还钱事宜。随后两人将张某某带至赤水市“有茗堂”茶楼并通知文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黄某乙(另处)、李某乙(另处)、何某某、赵某某等人一同向张某某索要欠款。因被害人张某某无法偿还欠款,李某某、文某某、董某某、石某某、王某某、黄某乙、李某乙、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等人便建立微信群,以每12小时为一班,排班轮流看守张某某逼迫其还钱,先后在赤水市金黔嘉华酒店、同心大酒店开房对张某某进行脚跟脚贴身看守。其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同心大酒店”采取跟随尾行的方式对张某某进行看守,看守了张某某两个班次,每个班次为12个小时。2017年11月13日晚上,张某某趁黄某甲醉酒入睡后才得以逃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索取债务,通过采取脚跟脚方式跟随看守张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系初犯,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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