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江西省**县**镇**村(户籍地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妻子罗某某与被害人祝某甲系情人关系,2020年10月28日中午,罗某某被祝某甲带走私会,黄某甲联系不上罗某某和祝某甲,于当晚与儿媳王某某、妹妹黄某乙、妹夫占某某、朋友陈某某一同前往祝某甲位于江山市廿八都镇**村的家中准备将罗某某接回。途中,黄某甲等人与祝某甲、罗某某相遇,祝某甲骑摩托车带罗小咒逃跑,黄某甲等人未能追上。黄某甲等人遂继续前往祝某甲家中,并于当晚22时许到达祝某甲家附近的**停车场,黄某甲下车到祝某甲家查看,发现祝某甲家中无人,拨打祝某甲电话仍未打通,便打电话给祝某甲的父亲被害人祝某乙,让祝某乙通知祝某甲回家,否则要将其家的东西砸掉。后黄某甲在停车场等了祝某甲一个多小时后,祝某甲仍未回来,为泄私愤,黄某甲再次来到祝某甲家,用石头将祝某甲家一楼的12块窗户玻璃砸破,并从房屋后门(未上锁)进入屋内,将大堂的桌面玻璃、碗、电饭煲、卧室内的电视机、路由器、电吹风、茶壶、橱柜玻璃等物品砸坏。后黄某甲从后门走出房屋,想到祝某甲家卫生间窗户上还有玻璃,又绕到祝某甲家大门前,用脚将大门踢开,将卫生间内的两块窗户玻璃砸破,随后离开现场。经认定,祝某乙、祝某甲家中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227元。
案发后,黄某甲与祝某乙、祝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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