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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刚,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8200810109643。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6月11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9日一名叫“尼某某”(未抓获)又名“达某某”的男子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总部”(音)以每人1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组织李老二、赵双启、赛布勒、岩杰、岩尼、岩在沙、赛荣、岩翁、岩芒、岩同、岩章、三比携带10大包分别用手提包和行李箱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偷渡运输至我国境内进行贩卖,并安排赵双启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负责管理、指挥以上参与运输毒品人员。当日下午15时许,“尼某某”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总部”当着以上所有人的面交代好运输毒品的相关事宜及分发给每人100元人民币后,用皮卡车、摩托车将10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以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同为一组的人员运输至我国边境,并由该组人员用摩托车将毒品偷渡运输至中国境内孟连县勐阿村一橡胶林藏匿;同时赵双启、岩章、赛布勒、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为一组乘坐皮卡车前往我国边境并通过南卡江偷渡至我国境内勐阿村街边等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刘跃斌事先邀请李东南,再让李东南邀约黄某甲、黄某乙,从贵州省前往云南省孟连县参与运输毒品。当日下午17时许,李东南驾驶其名下的贵******北汽威望汽车,刘跃斌驾驶其名下的未挂牌宝骏730汽车(临时车牌号:贵******)一起来到孟连县勐阿村等待运输毒品。当日晚上18时许,赵双启、岩章在勐阿加油站至孟连县公路300米处找到刘跃斌驾驶的白色贵******五菱宏光汽车和李东南驾驶的未挂牌宝骏730汽车,由二人前往藏匿毒品的橡胶地运输毒品和运送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岩同;同时刘跃斌通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驾驶贵******北汽威望汽车和黄某甲前往勐啊加油站至孟连县公路300米处运送赛布勒、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当天晚上19时许,在赵双启的指引下,岩章带李东南驾驶棕色宝骏730汽车在孟连勐啊一橡胶林边接到10大包毒品和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岩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贵******北汽威望汽车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勐啊加油站至孟连县公路300米处接到赛布勒、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后由赵双启乘坐刘跃斌驾驶的贵******五菱宏光汽车在前面探路,李东南驾驶的未挂牌宝骏730汽车带着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岩同走在中间,黄某乙驾驶贵773汽车带着黄某甲、赛布勒、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走在最后探路放风,三辆汽车从勐啊前往孟连县。从勐啊到孟连的途中,刘跃斌、李东南、黄某乙三人发起微信共享,随时知道各自的位置,以保持车距。在离孟连几公里的途中,三车停在路边,刘跃斌告诉李东南,其驾驶的白色贵******五菱汽车走在前面,如果发现警察,会告诉李东南。李东南又告诉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如果后面发现警察让黄某乙告诉他。刘跃斌让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去驾驶贵******五菱宏光汽车。后三辆车继续往孟连方向走,当日晚上21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两会安保维稳方案,组织警力在孟连县娜允镇新二环路李明鱼庄路口进行武装公开查辑,查获临时车牌号为贵******的未挂车牌宝骏730汽车,在车上抓获驾驶员李东南,乘坐人员岩章、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岩同,当场从该车车后备箱查获1行李箱、4手提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三排座位上查获3行李箱、2手提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车上共计查获4行李箱和6手提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内有共计228包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毛重:153945克,计净重:125655克;查获车牌号为贵******北汽威望汽车,在车上抓获驾驶员黄某乙、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赛布勒。根据线索,2018年3月10日早上9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大酒店抓获涉案的刘跃斌、黄某甲,查获涉案车辆贵******五菱宏光汽车。2018年5月21日,赵双启在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洱市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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