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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9********,黎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8月份的某一天下午16时许,王某某去保亭县人民医院美沙酮门诊喝完药水后,就打电话联系黄某甲,想向黄某甲购买毒品,通话过程中黄某甲就叫王某某到保亭县**镇**小区门口的铁门处交易,接着王某某就从医院来到**小区门口等黄某甲,过了一段时间,黄某甲就从**小区里面走出来,并在小区门口的铁门处将1小块用黑色塑料膜包裹的海洛因交给王某某,接着双方离开现场。

2.2016年7月份的某一天上午11时许,王某某想吸食毒品,就打电话给黄某甲称要购买毒品,黄某甲称现在没有毒品,要去拿毒品回来才送过去给王某某。当天晚上11时许,黄某甲开着小轿车拉着其弟弟黄某乙一起来到王某某的家门口,王某某就从家里走出来黄某甲的车旁边,黄某甲就从车里将1小包用黑色塑料膜包裹的海洛因交给王某某,交易完后,双方离开现场。

3.2016年8月21日21时许,冯某某来到王某某的家里找王某某购买海洛因毒品,当时王某某的海洛因毒品已经卖完,王某某就让冯某某自行联系黄某甲购买毒品,但是冯某某没有黄某甲的电话号码,王某某就帮冯某某联系黄某甲称要购买200元海洛因,过了一会,黄某甲开着小车过来,冯某某就将200元人民币伸给车内黄某甲,黄某甲将2小包海洛因交给王某某,接着王某某将2小包海洛因毒品递给冯某某,交易完后双方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副检察长:黄明裕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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