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经济拮据,遂产生以租赁为名租得车辆作为抵押物从他人处借款的想法。2019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明知其本人只有车辆使用权,无车辆处置权的情况下,以个人使用为由,与长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得一台宝马740轿车(车牌号为湘******,租期为两个月)后,随即将该车作为抵押物交于债权人何某某抵押。至2019年3月20日租赁期限届满,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支付前期租车用后,既无法归还李某某的车辆,也无力再支付后续租车费用,便以各种理由推托租车公司,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2019年5月,车主李某某发现被租车辆的GPS被拆除并打听到该车已被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为抵押物质押他处后,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李某某多次催要并表明已经报案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但该车仍质押在何某某处并未归还李某某。2019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询车辆轨迹后,办案民警出差至常德,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方从债权人何某某手中追回被骗车辆并交还给车主。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用租来的车抵押借钱”的行为导致车主李某某车辆受损并给汽车租赁行业正常运营造成恶劣影响。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虚构其为租车行业从业人身份,以抵押车辆为自己所有为名,骗取借款人何某某信任,从何某某处借得资金。经物价部门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诈骗所得的宝马740轿车价值1943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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