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6年8月起,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找到被害人尤某某,提出由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提供客源,尤某某提供资金,两人合作从事小额放贷业务。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采取冒充黄某乙、洪某某、陈某丙、黄某乙等人的身份写借条,虚构他人借款的事实,先后骗取尤某某人民币共计7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构成诈骗罪,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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