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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补充侦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开始,黄某甲与黄某乙两人相识。之后,双方发展成情人关系。后黄某甲为了向黄某乙拿钱,利用其要看病、妈妈被车撞需要钱和谎称经营的**幼儿园需装修、房产要过户需要用钱为由,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共向黄某乙拿了人民币1126500元。所得款额已被黄某甲用于日常开支、旅游、打麻将花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黄某甲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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