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大连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01年5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13日移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同年4月10日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1993年3月,黄某乙(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代办处”账户上有大量美元可兑换,伙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邢某某(不起诉)骗取山东省乳山市**公司用于调剂美元的人民币957万元,全部用于黄某乙、黄某甲、邢某某三人对外借款、投资及个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经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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