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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黄某乙(已故)指使黄某甲用他人身份证找中介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代办注册成立了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南京*乙纺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后黄某甲又找中介公司将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南京*乙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变更为张某某、黄某乙,并以他人名义先后多次从税务部门领取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南京*乙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其中杜某某(另案处理)取得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935564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35936.64元,泉州**箱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抵扣税款人民币135936.64元;王某某(另案处理)取得南京*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和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701400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01912.82元,泉州**包袋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人民币101912.82元;林某某(另案处理)取得南京*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467600元,税款金额人民币67941.88元,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抵扣税款人民币67941.8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黄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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