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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11月1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释放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并建议博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等人多次阻止广西**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文地镇文地村奇龙地岭开采高岭土施工,致使该公司被迫停工停产16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5235元。

经本院审查并由博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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