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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三亚市****大厦**公司宿舍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三亚市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三亚市解放四路旺豪超市保安岗亭一辆新艺牌电动车并将该车驾驶回家藏匿。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1元。

同年6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三亚市**路**大厦**公司宿舍**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黄某甲盗窃的电动车。黄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黄某甲已获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艺电动车一辆(照片);2.书证:黄某甲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新艺牌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朱 捷

2020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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