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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陈某某在恩施市东风大道**购物广场三楼***金店选购项链,黄某甲利用试戴项链的机会,趁营业员张某不备将其中的一条铂金项链盗走。经认定,涉案项链价值人民币1390元。案发后,黄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24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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