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康丽,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百色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8月1日,浙江省嵊州市**乡**村村民某某某与平果县**乡**村**屯村民签订《坡耕地承包合同》,后又于2004年11月1日与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将其拥有管理权的**屯林地转包给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种植速生桉。
2016年5月,黄某丙、黄某甲、凌某某、梁某某等人在未经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的同意下,私自雇请多个伐木小组进入那**山界内砍伐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种植的第一代桉树林木,在砍伐过程中,梁某某受黄某丙指派负责雇请“坡红”、“坡许”坡上两小片代木林地的伐木民工与运输司机,并指使黄某甲、凌某某分别监管两片伐木工地上伐木工人伐木工作,黄某丙负责将砍伐所得的桉原木运出销售。其中一个伐木民工小组的伐木民工有韦某某五人,黄某甲为管工,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黄某甲管理的盗伐林木工地伐木面积1.03公顷(16.5亩),林木蓄积量为151.2立方米,出材量121.3立方米。另一个伐木小组的伐木民工有黄某丁等六人,凌某某为管工,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凌某某管理的盗伐林地面积为10.8亩,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100.2立方米,出材量80.2立方米,两片被盗伐林地的林木树种主要为尾叶桉一代林,树龄为十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百色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