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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黄某甲和韦某甲、覃某甲合伙以1200000元的价格与韦某乙、黄某乙购买了种植在思灵镇马山林场“扑洞”(地名)的约300亩的尾叶桉树。2020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取得了林木采伐可证后,在没有核对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超出范围砍伐覃某乙种植的尾叶桉树。经武某某森旺林业规划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结果为:被采伐种树为尾叶桉,被采伐面积为1. 95亩,蓄积量为13. 353立方米,出材量为9. 946立方米。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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