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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9********,黎族,初中文化,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至7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其父亲黄某乙种植菠萝密树来获得经济收入,拿自家电锯到保亭县******队王某某槟榔园南侧地块自家经营地块内,将自家经营地块内的橡胶树砍伐。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12.9亩;被毁林木总株数为135株;被伐橡胶树总蓄积量为11.867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雷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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