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腊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发现自家“雷打石”山场有部分松树因冻雨被压断(当地统称雪压材),遂产生窖茯苓赚钱的想法。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其妻子王某某两人对“雷打石”自家山场的树及本村新屋组叶某某、黄某乙山场的小部分松树进行了采伐,并将采伐的松树拢堆堆放去皮裁段,制作成茯苓料后自然风干。在所采伐的松树中,除掉部分雪压材外,其余均为正常生长的树木。
2019年农历四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雇请本村花屋组黄某丙的挖掘机挖好窖茯苓的山场,分别位于“雷打石”集体山场及与村集体山场交界的自家山场。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购买茯苓菌种,并同妻子将茯苓全部窖好。经聘请的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雷打石”自家山场和村集体山场共窖茯苓951窖,使用马尾松原木材积13.314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21.167立方米。五庙乡林业站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雷打石”自家山场采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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