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苏某某(已起诉)、黄某丙(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方某某(已起诉)、黄某丁(已起诉)、孟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黄某戊(已起诉)、施某某(已起诉)等人,使用一辆叉车推倒碧桂园施工工地围挡,不听施工方劝阻,强行搬运施工材料钢筋钢管到一辆金马搬家黄色卡车上后拉走至苏家营停车场,一直未归还。碧桂园施工方报案材料称直接损失达28220元。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伙同黄某己(已起诉)、施某某(已起诉)、黄某乙(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黄某戊(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苏某某(已起诉)等人,到东三环**4S店声称4S店用于停车的土地为苏家营村所有,并让4S店支付每年15万的租金,并补交之前几年的费用,期间黄某乙、苏某某、邓某某驾车堵了争议地大门,黄某乙并安排黄某戊用铁链锁住争议地大门,该行为导致4S店二十余辆车辆无法开出交付客户,最后4S通过把场地边栅栏剪开后把车开出,苏家营村知道后黄某乙等人又驾车将4S店门口大门堵住一个多小时,导致院内的摩仕、哈弗、仟益几家公司车辆无法进出,最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多次协调才解决。
2017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伙同黄某己(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施某某(已起诉)、黄某乙(已起诉)、邓某某(已起诉)、黄某甲(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等人,称经****资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路废旧市场旁)用挖机平整了属于苏家营村的土地,破坏生态,遂将挖机扣回苏家营村文化室。黄某己等人要求公司负责人员到苏家营处理该事宜。经**再生资源公司胡某某找到黄某己等人协商后,以生态赞助费的名义支付给黄某己一张3万元的支票、1000元的挖机看守费,付给挖机司机4000元的误工费后了结此事。该情况给经****资源公司造成了35000元的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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