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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栋**房。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在辩护律师袁懿桢见证的情况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怀疑被害人黄某乙将其车辆损坏,酒后持摩托车挂锁,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本区**别墅地面停车场的福特皮卡车后视镜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后视镜价值人民币6388元。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行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获。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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