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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53********,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与同屯的黄某乙因广西****征地赔偿款问题产生矛盾,黄某甲遂产生投放农药毒死黄某乙家猪的念头。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黄某甲三次窜到黄某乙家猪圈将一包农药分量倒入猪食用的食槽内。第一次由于投放的农药药量较少,未致黄某乙家的生猪死亡,第二次将约三两的农药倒入猪食槽内,致黄某乙家的两头生猪死亡,第三次将剩下的农药全部倒入矿泉水瓶用水稀释后倒入猪食槽内,黄某乙家的两头生猪死亡。经评估,黄某乙家被毒死的四头生猪总价值为3920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甲主动赔偿黄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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