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高州市**镇**村黄某甲屋边处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过程中,黄某甲持铁铲将黄某乙头部、下巴打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黄某甲真诚悔罪,与黄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黄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