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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2********,壮族,小学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8时许,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发现自家厨房漏水,便拿着石棉瓦准备去修补,在经过弟弟黄某乙家的过道时与黄某乙发生口角而引发打架,随后黄某甲跑回家中拿了一根不锈钢空心钢管打向黄某乙,致黄某乙左手手臂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已达成和解,且已取得黄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

4、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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