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因排水等问题引起争执,黄某甲将黄某乙推到在地,致使黄某乙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黄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41000元,并取得了黄某乙书面谅解。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4.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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