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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某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那了村那朴坡山上以及路边,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进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劳廷寿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向筛窦塌陷。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某某某所受损失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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