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到羊角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凌晨,醉酒的事主黄某乙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水库旁的防疫点与现场人员、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黄某乙手持啤酒瓶企图打向黄某甲时被现场人员拦开,黄某甲便拿起现场一根水烟筒殴打黄某乙,导致黄某乙头部、手部受伤。经鉴定,黄某乙受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黄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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