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3201210945388。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黄某乙(已起诉)找到时任匣锦村村干部的刘某甲(已起诉),提出想承包先锋矿井的运输业务。在刘某甲的提议下欲利用与电化集团谈判农赔款、房屋开裂等问题之机,以匣锦村的名义一并将运输业务加进去。时任社山组组长的刘某乙及身为组委会成员的黄某乙等人开会决定,以堵路的方式与电化集团谈判。随后,黄某乙找到运输矿石的司机刘某丙、谭某某、戴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提出让他们参与堵路并听从其安排,并承诺拿到运输业务后会适当提高运输司机的运输费,黄某甲等人表示同意。2008年8月的一天,黄某乙纠集黄某甲等人以站马路、铲土堆放在路上的方式在先锋井附近堵路。事后,黄某乙于2008年8月13日与电化集团签订了运输协议,成功承揽到了先锋井的废石运输业务。黄某乙当年获利3万余元。
2009年8月12日,匣锦村社山组村民基于农赔款、房屋开裂、挤兑黄某乙私自承包运输业务等原因,在先锋井附近路段堵路,致使电化集团的矿石、废石无法运出。此后,黄某乙被迫退出,先锋井的废石运输业务改由匣锦村社山组承包。社山组考虑到该业务最初由黄某乙承包,遂安排黄某乙和村民李某某负责运输业务的管理,黄某乙、李某某从中获取0.55元/吨的管理费。黄某乙自2011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共领取了管理费约2.5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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