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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强奸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庄**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朋友黄某乙等人在福清市新厝镇盘昇KTV消费后离开,受害者李某某在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离场至盘昇KTV门口的时候,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强行将受害者李某某带至停放在盘昇KTV停车场处的小型客车闽******车内,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驾驶室位置,在受害者李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受害者李某某一直哭闹,要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盘昇酒店找主管领导处理。由于也没有见到酒店主管,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要坐代驾车回家,受害者李某某拉着不让其离开,后来,当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执意上车离开,受害者李某某也坐上车行驶到江阴西山小学附近下车,受害者李某某还是不让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离开,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从微信扫码给受害者李某某500元人民币,强行叫代驾潘某某将其送回盘昇酒店。当天凌晨,受害者李某某向我局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黄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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