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霞浦县**村**街**号房屋内,摆放五张麻将桌供黄某乙等23人赌博(打麻将或扑克牌),并按照每桌20元至50元的标准,从中抽头获利,共获利人民币300元。
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赌博人员黄某乙等16人在后山村共建街158号房屋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林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杨某甲、方某甲、杨某乙、周某某、吴某丙、方某乙、黄某戊、方某丙、章某某、施某某、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黄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组织、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获利较少,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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