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开设在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中桧山上等地的“贴骨牌两张”赌场望风7、8天,期间黄某甲获利人民币600元,参与期间赌场获利在5000元以上。
2020年5月26日21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黄岩公安分局新前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台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项某某、蒋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王某某、黄某丙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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